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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第244/2019号皇家法令,规定了自用电的行政、技术和经济条件。
I
12月26日关于电力部门的第24/2013号法律,在第9条的原始措辞中,将自我消费定义为从消费者网络内连接的发电设施或通过与消费者相关的直接电力线消费电能,并区分了自我消费的几种模式。
根据上述规定,2015年10月10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10月9日)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该法令规定了自用供电和自用生产模式的行政、技术和经济条件。该条例除其他外,还包括用于自用电的设施应满足的技术要求,以确保符合设施的安全标准,以及适用于该活动的经济框架。
随后,关于能源转型和消费者保护的紧急措施的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对西班牙的自我消费监管进行了深刻的修改,以便消费者、生产者和整个社会能够从这种活动带来的优势中受益,即降低电网需求、提高能源独立性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为了促进可再生分布式发电的自我消费,该皇家法令规定,来自可再生资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自我消费能源将被免除所有类型的费用和收费。
将上述皇家法令中所载的促进自我消费的措施纳入法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条的改革来实现的,其中引入了以下修正案。
- 对自我消费进行了新的定义,将其理解为一个或几个消费者对来自消费地附近的发电设施的电能的消费,并与之相关。
- 对自我消费的类型进行了新的定义,将其减少到只有两种:"无剩余的自我消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向电网排放能量;"有剩余的自我消费",可以向分配和运输网络排放能量。
- 没有盈余的自我消费设施,如果相关消费者已经拥有消费的准入和连接许可,则无需获得发电设施的准入和连接许可。
- 该条例允许在100千瓦以下装置的自用盈余的消费者的赤字和盈余之间建立补偿机制。
- 关于登记册,决定建立一个自我消费的登记册,但要非常简化。这个全州范围的登记册将有统计的目的,以评估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实施,分析对系统的影响,并能够计算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综合能源和气候计划中的效果。该登记册将被纳入从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市收到的信息。
上述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还纳入了废除上述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的若干条款,因为这些条款被认为是扩大自用能源的障碍,包括与计量配置有关的条款、对最大装机发电量达到合同电量的限制或与自用能源支付费用有关的条款。
皇家法令本身包括需要批准一个管理各方面的条例,包括简化的计量配置,与自我消费相关的生产设施连接到电网的行政和技术条件,使用自我消费的消费者的赤字和盈余之间的补偿机制,以及不超过100千瓦的设施的盈余和行政登记的组织。通过这项皇家法令,上述监管的发展是为了遵守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所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
皇家法令的文本还包括对自我消费有影响的皇家法令的修正案。第二项最终条款对《低压电工条例》的ITC-BT-40进行了修订,该条例规定了低压发电装置的防溢出机制和各种安全要求。第一个最终条款修改了8月24日的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该法令批准了电力系统计量点的统一规定,其中应该指出的是,它使位于3类和4类边界的低电压设备有可能被纳入远程管理和远程测量系统。另一项通过第四项最终条款修改以促进自我消费的法规是11月18日的第1699/2011号皇家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小型电力生产设施的并网,以允许15千瓦以下的单相发电设施并网。

同样,通过该皇家法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8年12月11日关于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欧盟)2018/2001号指令第21条的部分内容也被纳入西班牙法律。

自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生效以来,在为无功功率计费期收取的款项去向方面出现了法律真空,该皇家法令修正了10月26日第1164/2001号皇家法令,规定了进入输电和配电网络的关税。回到原来的措辞,根据这一条款获得的发票将不受结算程序的约束,仍由配电公司掌握,他们必须分配这些金额以采取必要的行动,以满足行动计划中规定的电压控制要求。

这一说法与12月27日颁布的第1048/2013号皇家法令相悖,该法令规定了计算配电活动报酬的方法,其中规定行使这一活动所需的投资将由系统来支付报酬。为此,公司必须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40条提交年度投资计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考虑开展具体的电压控制行动计划。

由于上述原因,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因此,通过本条例的第一条最后规定,对10月26日第1164/2001号皇家法令第9.3条进行了修订,以避免配电公司为满足输电网对配电公司的电压控制要求而进行的投资获得双重报酬,目前,根据上述12月27日第1048/2013号皇家法令规定的方法,系统已经对这些投资给予了报酬。





该条例所推动的自我消费的发展将对总体经济、电力和能源系统以及消费者产生积极影响。

关于一般的经济影响,这种与消费相关的发电模式由于其分布式的性质,将促进经济活动和当地就业。此外,打算以更大的力度支持的自我消费是可再生性质的消费,因此其发展将有助于替代排放和污染的发电,因此该条例将有助于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普及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至于对能源系统的好处,自我消费是经济电气化的有效工具,这代表了以最有效的方式向碳经济过渡的必要条件,这在2021-2030年国家综合能源和气候计划中提出的目标方案中可以看到。

从终端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自我消费可以成为比传统的独家电网供应更有利的经济选择。此外,该条例还鼓励当地的自我消费,简而言之,鼓励终端消费者在能源供应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当今社会的要求。 就对电力系统的影响而言,发展自用电将产生各种直接的经济效应,其净平衡是积极的。

关于电力系统的收入和成本,实施自我消费意味着输电和配电网络的电力消耗减少,与没有自我消费的情况相比,这可能导致系统中的通行费和收费收入略有下降。然而,这一收入的减少将被《国家能源和气候综合计划》中规定的经济电气化带来的收入增加所抵消。

此外,从最终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与不实施自我消费的情况相比,实施自我消费的新能源发电将产生能源价格的下降。这是由于出售的盈余所提供的能源增加了,而由自用能源本身提供的需求却减少了。除此以外,还必须加上由于能源在输电和配电网络中的循环而导致的技术损失降低以及新网络基础设施的边际成本降低所带来的好处。

在任何情况下,为了能够监测自我消费的实施及其对电力系统可持续性的潜在影响,规定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起草并向生态过渡部提交年度报告,该部必须向政府的经济事务代表委员会通报上述报告的结论以及它计划应用的应对措施(如果有)。





关于程序的紧迫性,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在其关于授权制定法规的第四项最后规定中指出,"特别是,政府应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最多三个月内发布制定和执行第18条规定所需的法规条款",后者包含与自我消费有关的内容。

11月27日第50/1997号政府法,在其关于紧急处理国家行政总局范围内的管理倡议的第27条中规定:"部长会议根据管理倡议所对应的部门负责人的建议,可以同意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紧急处理法律草案初稿、皇家立法令和皇家法令的起草和批准程序。 ...a) 当该条例有必要在共同体指令或欧洲联盟法律的其他法律或条例所规定的转换期限内生效时..."。

由于上述原因,2018年12月7日,部长会议的协议被批准,授权紧急处理规范自我消费的行政和技术条件的皇家法令。

本条例的起草考虑到了10月1日第39/2015号法律第129.1条关于公共行政部门的共同行政程序中提到的构成良好条例的原则。特别是,符合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因为人们认为批准该皇家法令是实现所追求的目标和遵守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规定的任务的理想工具。

根据上述11月27日第50/1997号法律第26.6条,本皇家法令已通过在生态转型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提交给公众宣传和听证程序。此外,根据6月4日第3/2013号法律中关于设立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的第十条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听证过程还通过与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的电力咨询委员会代表进行了协商。

根据6月4日第3/2013号法律第5.2 a)条的规定,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在其题为 "就规范自我消费的行政、技术和经济条件的拟议皇家法令发布报告的协议 "的报告中通报了该皇家法令的规定,该报告已由监管监督庭在2019年2月21日的会议上批准(IPN/CNMC/005/19)。

据此,根据生态转型部长的提议,经国土政策和公共职能部长事先批准,经国务委员会同意,并经部长会议在2019年4月5日的会议上审议,

我特此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标。
本皇家法令的目的是为了确立:

1. 12月26日关于电力部门的第24/2013号法律第9条规定的自用电能模式的行政、技术和经济条件。

2. 为了自我消费的目的,对附近设施的概念进行定义。

3. 个人和集体自我消费的发展。

4. 简化自用者的赤字和其相关生产设施的盈余之间的补偿机制。

5. 组织,以及登记和向电能自我消费行政登记处通报数据的程序。

第2条 适用范围。
1. 本皇家法令的规定适用于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条规定的任何一种电能自用方式所涵盖的设施和主体,并与输电或配电网络相连。

2.根据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第100条的定义,专门用于电网电能供应中断时的孤立装置和发电组,该法令规定了电能装置的运输、分配、商业化、供应和授权程序等活动,不适用本皇家法令。


第二章
分类和定义
第3条:定义。
就本皇家法令中关于自我消费的规定而言,应适用以下定义。

a) 相关消费者:供应点的消费者,其相关装置接近内部电网或通过电网接近的装置。

b) 发电装置:负责从一次能源中生产电能的装置。

c) 生产装置:在生态转型部电能生产装置行政登记册中登记的发电装置,该装置的条件将被反映出来,特别是其各自的功率。

此外,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3条的规定,那些即使没有在生产登记册上登记的发电设施,也应被视为生产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i. 具有不超过100千瓦的功率。

ii. 它们与自我消费的供应模式有关。

iii. 可以将剩余的能量注入输电和配电网络。

d) 孤立装置: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物理能力直接或间接通过自己或他人的装置与输电或配电网连接的装置。就本皇家法令的适用而言,通过开关装置或类似装置与电网断开的装置不应视为孤立的。

e) 连接到电网的装置:连接到用户电网内的发电装置,它与用户共享电网连接基础设施,或通过直接线路与之连接,并且在某个时间与输电或配电电网有或可能有电力连接。连接到电网的发电设施如果直接连接到输电或配电网络,也将被视为并网设施。

在适用本皇家法令时,通过断路器或类似装置与电网断开的装置应被视为与电网连接的装置。

在发电装置与用户内部电网连接的情况下,当接收装置或发电装置与电网连接时,两个装置都应被视为与电网连接。

f) 直线:其目的是将发电设施与消费者直接连接,并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要求的线路。

g) 靠近消费装置并与之相关的生产装置:旨在产生电能的生产或发电装置,以供应一个或多个消费者的任何自用模式,其中满足以下任何条件。

i. 与相关消费者的内部网络相连,或通过直接线路与他们相连。

ii. 被连接到来自同一变电站的任何一个低电压网络。

iii. 它们之间的连接,无论是发电还是消费,都是在低电压下进行的,并且它们之间的距离不到500米。为此,应取计量设备在地面平面上的正交投影的距离。

iv. 它们的位置,无论是发电还是消费,都是根据其前14位数字,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的第二十条附加条款的规定,位于同一地籍参考中,该条款规定了利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废物生产电力的活动。

那些符合本定义条件i的附近及相关设施将被称为附近的内部电网设施。那些符合本定义第二、三或四项条件的附近及相关设施应称为附近电网设施。

h) 装机功率:除光伏装置外,应符合第3条和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第11条的补充规定。

在光伏装置的情况下,安装功率将是逆变器的最大功率,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是逆变器的最大功率之和。

i) 内部网络:由向不属于配电或运输网络的接收装置提供服务所需的导体、开关设备和设备组成的电气装置。

j) 辅助生产服务。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电力系统计量点统一规定》第3条中所定义的。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辅助生产服务将被视为可忽略不计,因此不需要为辅助生产服务的消费签订特定的供应合同。

i. 它们是靠近内部网络的装置。

ii. 它们是采用可再生技术的发电设施,旨在为一个或多个消费者提供任何自我消费模式,其装机功率小于100千瓦。

iii. 按年计算,这些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能量不到装置所产生的净能量的1%。

k) 反放电机制:在任何时候都能防止电能向电网放电的装置或一组装置。这些设备必须符合适用的工业质量和安全规定,特别是在低电压的情况下,必须符合ITC-BT-40的规定。

l) 自我消费: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1条的规定,自我消费应被理解为一个或几个消费者从接近消费的生产设施中消费电能,并与之相关。

m) 集体自我消费:当一个消费主体属于一个由几个消费者组成的团体,他们以商定的方式用来自接近消费的生产装置并与之相关的电能养活自己时,就可以说他/她参与了集体自我消费。

集体自用可以属于第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自用方式,如果它是在靠近内部网络的装置之间进行的。

同样,集体自我消费也可以属于第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有剩余的自我消费方式,如果它是在附近的装置之间通过电网进行的。

n) 在通过靠近内部电网的装置进行个人自用的情况下,每小时的自用能量将是消费者从靠近消费的生产装置中获得的、与之相关的电能的每小时净消耗。

这一能量将对应于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除非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大于每小时消耗的能量,这将被计算为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与每小时剩余能量之间的差额。在任何情况下,当所述差值为负值时,应视为零。

o) 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每小时电力: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每小时电力净余额。

应使用净发电量的计量设备来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p) 从电网中消耗的每小时能量:在非集体自用或通过电网从附近的装置中消耗的能量,是指从输电或配电网络中收到的不来自与供应点相关的附近发电装置的每小时净能量余额。

为了计算它,如果是有发电设施连接到其内部网络的单一消费者,应使用边界点的相应计量设备。

如果边界点没有计量设备,该能量应按相关消费者每小时消耗的能量与相关消费者每小时自耗的能量之差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q) 剩余小时能量:在非集体自用或通过电网从附近装置获得的,由靠近消费装置并与之相关的生产装置产生的、未被相关消费者自用的每小时净电能。

为了计算它,应使用位于相应边界点的计量设备的出站能量登记表。如果边界点没有计量设备,这种能量将按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与相关用户每小时自用的能量之差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r) 相关消费者每小时消耗的能量:在非集体自用或通过电网从附近的装置中消耗的能量,它是与发电装置相关的消费者每小时消耗的总净能量。

为了计算它,将使用相关消费者的计量设备的寄存器。在没有这种计量设备的情况下,该值应计算为消费者每小时消耗的能量和从电网消耗的每小时能量之和,减去相应的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每小时能量。在任何情况下,当这种计算得出的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s) 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在非集体自用或通过电网从附近装置自用的情况下,这是在每小时内产生的总能量减去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能量。

为了计算它,将使用净发电量测量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t) 个人自用的小时能量:由进行集体自用的消费者或通过电网与附近装置相关的消费者进行的每小时净自用。

这种能量应按附件一的规定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u) 个人每小时消耗的能量:每个进行集体自我消费的消费者或与附近装置相关的消费者通过网络消耗的每小时净能量总量。为了计算它,将使用边境点的计量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它将被视为零。

v) 从个体化网络中消耗的每小时能量:从传输或分配网络中获得的电能的每小时净余额,该消费者不来自与供应点相关的附近的发电装置,并参加了集体自我消费装置。这一定义将适用于附近通过电网安装的装置,即使只有一个相关的消费者。

这种能量将被计算为每个消费者每小时消耗的个体化能量与个体化自耗的每小时能量之间的差额,当后者大于零时。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它将被视为零。

w) 个人化的剩余小时能量:参加集体自我消费装置的消费者或通过网络与附近装置相关的消费者对应的剩余小时能量的每小时净余额。

这种能量将被计算为单独产生的每小时净能量与每个消费者单独消耗的每小时能量之间的差额。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x) 每小时单独产生的净能量:这应该是每小时产生的总能量减去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能量,对应于集体自用模式的消费者或通过网络与附近装置相关的消费者。

这种能量应按照附件一的规定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y) 每小时发电的剩余能量。这是参与集体自用或就近安装的每个发电设施通过电网排出的每小时净盈余能量。

这种能量应按附件一的规定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当数值为负数时,应视为零。

z) 向用户收费的电量:这应是用户主体签订的或在适当情况下要求的电量,根据10月26日第1164/2001号皇家法令的规定,在与输电或配电网络的边界点,为适用一个费率期的接入费而收费,该法令规定了接入输电和配电网络的费率。

aa) 辅助生产服务的收费功率:这应该是相关生产者主体为其辅助生产服务所签订的功率,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为在与输电或配电网络的边界点上适用收费标准而收费,根据2001年10月26日第1164/2001号皇家法令的规定。

bb) 消费所需的功率:这应是在一个电价期内消费装置所需的功率。在内部网络非集体自用的情况下,其计算方法是:如果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计量设备进行电力控制,记录每小时从网络消耗的电力,则将向消费者收取的电力,加上关税期间的最大发电量的总和,以适用接入费。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应是相应边界点所需的功率。

第4条 自我消费方式的分类。
1.确立了以下自我消费方式的分类。

(a) 有自我消费的供应模式,没有剩余。与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1.a)条规定的模式相对应。在这些模式中,必须安装防溢出机制,以防止将多余的能量注入输电或配电网络。在这种情况下,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6条规定的主体将是单一类型的,即消费者主体。

b) 有剩余的自我消费的供应类型。与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1.b)条规定的模式相对应。在这些模式中,靠近消费设施并与之相关的生产设施,除了为自我消费提供能源外,还可以向输电和配电网络注入剩余的能源。在这些情况下,将有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6条规定的两类主体,即消费主体和生产者。

2. 带有自我消费和剩余的供应方式,分为:。

a) 补偿下的盈余模式:那些消费者和生产者自愿选择利用盈余补偿机制的自我消费的供应情况将属于这种模式。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i. 主要的能源来源是可再生的。

ii. 相关生产设施的总功率不超过100千瓦。

iii. 如果有必要签订辅助生产服务的供应合同,根据本皇家法令第9.2条的规定,消费者已经与营销公司签订了相关消费和辅助生产消费的单一供应合同。

iv. 消费者和相关生产者已经签署了本皇家法令第14条规定的自我消费剩余补偿合同。

v. 生产设施没有获得额外或特定的薪酬制度。

b) 不受补偿的盈余模式:所有不符合属于受补偿的盈余模式的任何要求或自愿选择不受该模式的盈余的自我消费的情况将属于该模式。

3. 除了上述类型的自我消费外,自我消费还可分为个人或集体消费,这取决于与发电装置相关的是一个还是几个消费者。

在集体自用的情况下,与同一发电装置相关的所有参与消费者必须属于同一自用模式,并且必须直接或通过营销公司向作为阅读负责人的配电公司单独传达所有参与者签署的相同协议,其中包括分配标准,凭借附件一中包含的内容。

4. 消费者的供应点或安装必须符合适用法规中规定的要求。

5. 任何一种受管制的自我消费方式所涵盖的各方都可以申请任何其他不同的方式,调整他们的装置,并适应本皇家法令和其他可能适用于他们的条例中所规定的法律、技术和经济制度的条款。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

i. 在集体自用的情况下,上述改变应由所有参与的消费者同时进行,并与同一发电装置相关。
ii. 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消费者不得同时与本条规定的一种以上的自我消费方式相关联。

iii. 如果通过附近的装置进行自我消费,并通过电网进行联系,则自我消费应属于有剩余的自我消费的供应模式。

6. 对于那些通过电网参与某种类型的集体自我消费或与附近装置相关的消费者,本敕令中提到的从电网中消费的每小时能量将被理解为从个性化的电网中消费的每小时能量,提到的自我消费的每小时能量将被理解为个性化的自我消费的每小时能量。对相关消费者每小时消耗的能源的提及应理解为对每小时消耗的能源的提及,对每小时产生的净能源的提及应理解为对每小时产生的净能源的提及,对每小时剩余能源的提及应理解为对每小时剩余能源的提及。

第三章
自我消费模式的法律制度
第5条:利用自我消费形式的一般要求。
1. 相关的发电设施和供应点应遵守电力部门法规以及适用的国家和欧洲工业、国家和欧洲质量和安全法规中的技术、操作和信息交流要求。

配电公司或适当的输电公司,对不属于自己的电网连接设施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2. 在任何类型的自我消费中,无论消费和发电装置的所有权如何,消费者和发电装置的所有者可能是不同的个人或法律实体。

3. 在没有剩余的自我消费模式中,供应点的所有者将是消费者,他也将是与他的电网相连的发电装置的所有者。在无盈余的集体自用情况下,所述发电装置的所有权和反盈余机制将由与所述发电装置有关的所有消费者共同和单独分享。

在这些情况下,在不影响双方签署的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或在适用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对不遵守本皇家法令中的规定负责,接受在适用现行法规的情况下,上述点的断开可能给任何一方带来的后果。在没有集体盈余的自用情况下,与发电装置有关的消费者应就上述发电装置对电力系统承担共同和单独的责任。

4. 在自用盈余的供应模式中,如果靠近消费的生产设施与消费共享基础设施,以连接到传输或分配电网,或连接到消费者的内部电网,消费者和生产者应对不遵守本皇家法令中的规定负连带责任,接受断开上述点的后果。消费者在适用现行法规的情况下,可能与任何一方签订的准入合同,包括生产者不可能出售能源并获得本应属于他的报酬,或消费者不可能购买能源。消费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生产者直接或通过营销公司与分销公司签订的准入合同,应包括本节的规定。

5. 在有盈余的自我消费的供应模式中,靠近消费设施的生产设施的所有者,以及专门为消费其辅助生产服务而与之相关的生产设施,将被视为消费者。

6. 当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存在危险装置或计量设备或防溢出机制被篡改时,根据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第87条的规定,配电公司或在适当情况下,输电公司可着手中断供电。

7. 储存元件可以安装在本皇家法令规定的自我消费装置中,如果它们具有适用的安全和工业质量条例规定的保护措施。

储能元件的安装方式应使其与登记净发电量的计量设备、边境点的计量设备或相关消费者的计量设备共享。

第6条:服务质量。
1. 对于本皇家法令规定的任何一种自用方式所涵盖的设施在输电或配电网络中造成的事故,应适用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别是11月18日第1699/2011号皇家法令的规定,该法令对其适用范围内的设施和12月1日第1955/2000号皇家法令中规定的小功率电力生产设施的并网进行了规定。

2. 配电公司或在适当情况下输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与服务质量有关的法律义务,因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共用的连接装置出现故障而导致的事故。

3. 消费者直接或通过营销公司与配电公司或在适当情况下与传输公司签订的接入合同应明确包括第1款的规定。

第七条 自用模式下的电网接入和连接。
1. 关于准入和连接许可,为了被纳入任何一种自我消费模式,被纳入的各方应: 1:

a) 关于消费装置,无论是在没有盈余的自我消费模式中,还是在有盈余的自我消费模式中,如果适用,消费者必须拥有其消费装置的准入和连接许可。

b) 关于发电设施,根据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关于能源转型和消费者保护的紧急措施的第二条补充规定。

i. 属于无盈余自用模式的消费者的发电设施,将免于获得准入和连接许可。

ii. 在有剩余的自我消费中,功率等于或小于15千瓦的生产设施,如果位于具有城市规划立法要求的设施和服务的已开发土地上,将免于获得进入和连接许可证。
iii. 在自用盈余的情况下,上文第二节的规定不适用的生产者,必须为其作为业主的消费设施附近和相关的每个生产设施获得相应的准入和连接许可。

2. 为了签订电力供应合同,应适用电力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具体规定。

第8条 自我消费方式中的准入合同。

1.一般来说,为了利用任何一种自用模式,或者在已经利用了受管制的自用模式的情况下,当发电装置的装机功率发生变化时,每个为其消费装置签订了接入合同的消费者必须直接或通过营销公司将这一情况告知配电公司,或者在适用情况下告知输电公司。配送公司或在适用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将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0天内,根据适用的法规,修改相应的现有接入合同,以反映这一事实,并将其发送给消费者。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有十天的时间通知运输或配送公司任何异议。如果不这样做,应被视为默示接受合同中的条件。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接入低电压的用户,即发电装置为低电压且发电装机功率小于100千瓦,并进行自我消费的用户,配电公司将根据休达和梅利利亚自治区和城市向该公司发送的文件,根据《低电压电气技术条例》中的义务,对接入合同进行修改。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必须在收到这些信息后不超过10天的时间内将其发送给分销公司。上述合同的修改将在收到自治区或城市发送的文件后的五天内由分销公司发送给营销公司和相应的消费者。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有十天的时间通知运输或配送公司任何异议。如果不这样做,应被视为默示接受合同中的条件。

2. 为了利用任何一种自用模式,没有消费装置接入合同的消费者必须直接或通过营销公司与配电公司签订接入合同,以反映这种情况。

3. 此外,在自我消费的情况下,如果有不需要补偿的盈余,需要签订辅助生产服务的供应合同,靠近消费装置并与之相关的每个生产装置的所有者必须直接或通过供应公司与配电公司签订其辅助生产服务的准入合同,或根据适用的法规修改现有的合同,以反映这种情况。

消费者使用合同的登记或修改日期,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辅助生产服务的登记或修改日期应是相同的。

4.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双方满足以下要求,可以就辅助生产服务和相关消费签订单一的联合准入合同。

(a) 生产设施与消费者的内部电网连接。

b) 消费者和生产设施的所有者是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5. 所选择的自我消费形式的永久时间将至少为一年,从登记或修改准入合同或根据前几节规定签订的合同之日起算,可以自动延长。

第九条 自用模式下的能源供应合同。
1. 作为自我消费模式成员的消费者和相关生产者,在自我消费模式中为其辅助生产服务有盈余,可以作为生产市场的直接消费者或通过营销公司获得能源。在后一种情况下,供应合同可以在自由市场或3月28日第216/2014号皇家法令规定的任何模式下进行,该法令规定了小型电力用户自愿价格的计算方法及其合法合同制度。

在适用的情况下,他们与营销公司签署的合同必须明确反映他们所订阅的自我消费类型,并遵守适用法规中规定的最低条件,即使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将能源输入网络。

在任何情况下,参考供应公司都不得拒绝那些拥有自愿价格权的消费者的合同修改,这些小消费者进行自我消费并遵守适用法规中的所有要求。

2.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符合第8.4条规定的要求,并且为辅助生产服务和相关消费签订了单一的联合准入合同,该合同的持有人可以签订单一的供应合同。

3. 当消费者利用本皇家法令规定的任何一种自我消费方式时,消费者所连接的配电公司在收到所有参与方的相应文件后,应告知相应的营销商,消费者所利用的自我消费方式从哪一天开始生效,并酌情告知配电系数协议的条件和简化补偿机制的条件,除非营销商自己已经通知。为此,配电公司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进行这种沟通。

第四章
能源测量和管理要求

第10条。包括在不同类型的自我消费中的装置的测量设备。
1. 参与任何一种自我消费方式的各方都应拥有必要的计量设备,以便正确计入适用于他们的价格、关税、收费、接入费和系统的其他费用和服务。

在适用的情况下,抄表员应采用条例中规定的相应损耗系数。

2. 一般来说,使用任何类型的自我消费的消费者应在边界点上有双向的计量设备,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在每个边界点上有计量设备。

3. 此外,发电装置必须有计量设备,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登记净发电量。

i. 进行了集体的自我消费。

ii. 该发电设施是附近的并网设施。

iii. 发电技术不是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或废物。

iv. 在自我消费中,如果没有按照第9.2条的规定签订单一的供应合同,则有不属于赔偿范围的盈余。

v. 额定视在功率等于或大于12MVA的发电装置。

4. 尽管有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那些采用个人自用模式的主体,如果有不需要补偿的盈余,可以使用以下的计量配置,只要它能保证第1条规定的内容,并允许负责读数的人进入计量设备。

a) 一个双向的计量设备,测量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

b) 记录相关消费者所消耗的总能量的计量装置。

5. 在本条第3和第4款规定的任何配置中,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发电装置,而这些装置的所有者是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那么对记录净发电量的计量设备的要求应扩展到每个装置。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发电设施,而这些设施的所有者是同一个个人或法律实体,则上述义务是可选的。

6. 同样,在可选的基础上,测量每小时净发电量的双向计量设备可以由测量总发电量的设备和测量辅助服务消费的设备取代。

第11条 对不同自用方式中的装置的一般计量要求。
1. 自我消费模式中的装置计量点应符合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电力系统计量点统一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有关计量和工业安全及质量的现行规定,符合必要的要求,以允许和保证循环能源的正确计量和计费。

2. 计量设备应安装在相应的内部电网中,安装在离边界点最近的地方,以尽量减少能源损失,并应具有至少每小时的测量分辨率。

在不影响有关因报酬或提供额外服务而增加计量设备的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参与任何一种自我消费方式的各方应拥有第10条规定的正确计费所需的计量设备。

3. 负责读取每个边界点的人应是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电力系统计量点统一条例中规定的人。

对于被列入无盈余的自用模式和盈余包含在补偿中的自用模式的消费者,负责读取所有计量设备的人将是分销商,因为负责读取消费者的边界点。

在任何情况下,负责读取的人都有义务读取与之相对应的能量测量值,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控制电力和无功能量盈余,以及每小时的净余额,并根据现行的规定将其提供给测量的参与者。

但是,为了履行其职能,负责读数的人应能接触到进行每小时净余额所需的所有设备的计量数据。

在计量点没有确定测量的情况下,应适用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电力系统计量点统一条例》第31条的规定。

负责阅读的人应将根据本皇家法令第3条规定的定义细分的信息发送给订阅了任何类型的自我消费的消费者的转售商,并在市场上进行相应的能源结算,以便正确开票。特别是,它应发送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能够酌情适用第14条规定的剩余赔偿机制。

第十二条 对不同自用方式中的装置的特殊计量要求。
1. 根据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计量点统一条例第7条,计量设备应具有与之相对应的精度和通信要求,根据用户的合同功率、相关发电设施的额定视在功率和交换的能量限制。

2. 此外。

i. 如果是5型计量点,它们必须被整合到其抄表器的远程管理和远程计量系统中。

ii. 对于4类计量点,计量设备应符合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电力系统计量点统一规定的要求,以及4类和5类计量点的发展规定,以每种情况下要求较高者为准。

iii. 如果是第3类计量点,它们应具有与为第3类发电计量点确定的特征类似的远程通信装置。

3. 当计量配置需要一个以上的计量装置时,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电力系统计量点统一条例中规定的计量、结算和计费义务以及其他适用条例,对所有的计量装置都应是相同的,并与所有计量装置中要求最高的类型相对应。

第五章
对生产和消费的电力进行管理
第13条 剩余和消耗的电力的经济制度。
1. 在以下情况下,相关消费者购买的电力应是每小时从电网消耗的电力。

i. i. 使用自我消费模式的消费者,没有盈余。

ii. 自我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其盈余需要补偿。

iii. 按照第9.2条的规定签订了单一供应合同的自我消费方式下的盈余不需要补偿的消费者。

2. 作为有剩余的自我消费成员的相关消费者,如果不属于本条第1.二和第1.三节所包括的情况,应从电网中购买与每小时消耗的能源相对应的能源,这些能源不打算用于辅助生产服务的消费。

3. 认购了任何类型的自用电的主体,将适用本皇家法令第六章规定的输电和配电网络的接入费和电力系统费。

4. 作为有盈余的自用模式的生产者,如果不需要补偿,将根据现行的规定,对倒入的剩余小时能源获得相应的经济考虑。如果具有特定报酬制度的装置在自用模式下有不需要补偿的盈余,在适用的情况下,应适用于上述已排出的剩余小时能量。

5. 一般来说,功率因数应在边界点进行调节,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计量设备,记录每小时从电网消耗的功率,并在适当时使用净发电计量设备。

6. 然而,如果自用模式所覆盖的供应点的所有者暂时没有与自由市场供应商签订有效的供应合同,也不是市场上的直接消费者,那么根据3月28日第216/2014号皇家法令第15.1.b)条的规定,将由参考供应商按照与每小时从电网中消耗的能量相对应的最后手段的价格进行供应。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相关的发电设施有剩余的小时能量,这将被转移到电力系统,而没有任何类型的经济考虑与上述转移相联系。

7. 6月6日第413/2014号皇家法令第53.5和53.6条规定的限制不应适用于管理和销售来自消费设施附近的生产设施的能源,并且在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行自我消费的情况下与之相关。

第14条 简化赔偿机制。
1.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5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盈余补偿合同被定义为生产者与相关消费者在需要补偿的盈余自用模式下签订的合同,目的是在其消费赤字与相关发电设施的总盈余之间建立简化补偿机制。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25.4条的规定,这种类型的合同将被排除在招标系统之外。

根据第4.3条的规定,进行集体自用的主体的剩余补偿合同将采用与通知给配电公司的分配标准(如果适用)相一致的分配标准。

2. 进行集体自我消费而没有盈余的消费者也可以自愿利用简化的补偿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签订剩余补偿合同,因为没有生产者,只要所有消费者之间达成协议,使用分配标准(如果适用),与根据第4.3条的规定传达给分配公司的标准相一致,就可以了。

3. 简化的补偿机制应包括在经济上对账单期间所消耗的能源进行平衡,并具有以下特点。

i. 在客户与自由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的情况下。

a. 每小时从电网消耗的能量将按双方商定的每小时价格进行估值。

b. 剩余的每小时能源将按双方商定的每小时价格进行估值。

ii. 在与参考销售商签订了小消费者自愿价格的供应合同的情况下。

a. 从电网消耗的每小时能源将按3月28日第216/2014号皇家法令第7条规定的小消费者每小时自愿价格TCUh来估价。

b. 剩余的小时能源,应按小时平均价格Pmh估值;从h小时的每日和日内市场结果中获得,减去CDSVh偏差的成本,分别在3月28日第216/2014号皇家法令第10条和第11条中定义。

在任何情况下,剩余小时能源的经济价值都不得超过计费期内从电网消耗的小时能源的经济价值,计费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样,如果消费者和相关生产者选择利用这一补偿机制,生产者不得参与任何其他能源销售机制。

4. 利用简化补偿机制的消费者每小时的剩余能源将不被视为纳入电力系统的能源,因此,将免于支付10月31日第1544/2011号皇家法令规定的接入费,该法令规定了电力生产商必须支付的输电和配电网络接入费,但营销商将负责平衡上述能源。

5. 对于简化补偿机制的应用,该机制所涵盖的消费者必须根据第1节的规定,直接向配电公司或通过其营销人员发送相同的剩余补偿合同,或所有参与方之间的协议(如适用),要求应用该机制。 在没有剩余的集体自用情况下,必须根据第2节的规定,在所有受影响的消费者之间发送相同的协议。

6. 对于那些利用简化补偿机制并由参考商家提供的消费者,后者应根据以下条款开具发票。

i. 它应根据3月28日第216/2014号皇家法令规定的条件进行计费。

ii. 在税前开具发票的金额中,应扣除超出的每小时能源期限,并按照本条第2.ii.b节的规定进行估值。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要扣除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剩余小时能源的经济价值不得超过账单期内从电网消耗的小时能源的经济价值。

iii. 对于社会奖金所涵盖的弱势消费者,之前两个数额之间的差额应遵守10月6日第897/2017号皇家法令第6.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弱势消费者的数字、社会奖金和国内电力消费者的其他保护措施。

iv. 一旦获得最终数额,相应的税款就应适用于它。

第15条 义务 自我消费模式下的结算和发票。
1. 任何类型的自用电所涵盖的各方,如果直接从电网中获取生产市场所消耗的每小时电量,应按照生产市场结算条例的规定进行结算。

通过贸易公司从电网购买小时耗电量的各方,应根据双方的月度协议,根据实际小时读数及其适用的规定进行结算,但不影响第14条的规定。

2. 配电公司应负责开具网络接入费和与之相对应的电力系统费用,适用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5条的规定。

如果消费者通过营销商签订了网络接入合同,营销商将向消费者开具相应的网络接入费和电力系统费的发票,在账单上细分这些项目。传销公司将把收取的金额交给条例中规定的目的地。

如果是市场上的直接消费者,这些消费者应根据适用的规定承担与之相应的费用(如果适用)。

3. 对于由生产装置排出的剩余小时能量的结算,如果是由剩余模式的自我消费所涵盖的,并且没有补偿的,应适用生产活动的一般规定。

第六章
对输电和配电网络适用准入费,并对自用方法收费 第16条 适用于电力生产商的输电和配电网络接入费。 在自我消费的模式中,剩余部分不需要补偿,生产设施的所有者应支付10月31日第1544/2011号皇家法令中规定的准入费,用于支付每小时剩余能量的排放。

第17条 适用于自用模式消费的输电和配电网络的接入费。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5条的规定,来自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自用能源将被免除所有类型的收费。

签订网络使用合同的条件以及输电和配电网络使用费的适用条件应符合10月26日第1164/2001号皇家法令的规定,该法令规定了输电和配电网络的使用费,但不影响本条规定的特殊性。

2. 对于使用无盈余的自用模式、使用有盈余并获得补偿的自用模式以及使用有盈余但不获得补偿的自用模式并根据第9.2条规定签订单一供应合同的各方,应采用以下标准来确定输电和配电网接入费的结算部分。

(a) 为确定网络接入费的电量计费期限,应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计量设备进行电量控制。

b) 为了确定有功电能的计费期限,要考虑的能量应是每小时从网络中消耗的能量。

c) 为确定(如适用)无功电能的计费期限,应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计量设备,如适用,应使用净发电计量设备。

3. 对于按照第9.2条的规定,自用法所涵盖的有盈余但未得到补偿且没有单一供应合同的各方,以及相关生产者的辅助生产服务,应采用以下标准来确定输电和配电网接入费的结算部分。

(a) 为确定接入费的功率计费期限,应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功率控制。

1st 当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小时电力大于零时。

i. 当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小时功率大于零时: i. 用于控制相关用户的功率。

a. 如果装置具有第10.2和10.3条所预见的配置,应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计量设备。

b. 如果安装有第10.4节所列的计量配置,应使用相关用户的计量设备。

ii. 对辅助生产服务消耗的功率控制应通过使用记录为此目的而产生的每小时净功率的设备来进行。

2.当每小时产生的净电量大于零时,用于控制相关用户的电量。

a. 如果安装有第10.2和10.3条规定的配置,应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计量设备。

b. 如果安装有第10.4节所列的计量配置,应使用相关用户的计量设备。

b) 为了确定有功电能的计费期限,需要考虑的能量应是。

1 当辅助生产服务每小时消耗的能量大于零时。

i. 对相关消费者的有功能量进行计费。

a. 如果安装有第10.2和10.3条规定的配置,则应做的是对应于从网络消耗的小时能量减去相应的辅助生产服务消耗的小时能量。

b. 如果安装有第10.4节中包含的计量配置,则应针对相关用户每小时消耗的能量进行计量。

ii. 生产辅助服务消耗的有功能量的计费应基于生产辅助服务每小时消耗的能量,使用记录为此目的产生的每小时净能量的设备。

2.当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大于零时,对相关消费者的有功能量的计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a. 如果安装有第10.2和10.3条规定的配置,则应按每小时从网络中消耗的电量计费。

b. 如果安装有第10.4节中包括的计量配置,则应计算为相关用户每小时消耗的能源与每小时自用的能源之间的差额,为此使用相关用户的计量设备和记录每小时净发电量的设备。

c) 在适用的情况下,为确定无功电能的计费期限,应采用以下方法:

i. 将对相关消费者进行计费。

a. 如果安装有第10.2和10.3条所预见的配置,将使用位于边境点的计量设备进行。

b. 如果安装有第10.4节所列的计量配置,应使用相关用户的计量设备进行。

ii. 辅助生产服务消费的无功能量的计费应使用记录每小时净能量的设备进行。

4. 为确定集体自用模式覆盖的一方和相关发电设施是通过电网的附近设施的一方的输电和配电网接入费的计费组成部分,应适用前几节的规定,并具有以下特点:

a) 对每个消费者的电力控制应在每个消费者的电力上进行,为此目的,应使用位于每个边界点的计量设备。

b) 为了确定有功电能的计费条款,要考虑的能量是每小时从个体化网络中消耗的能量。

c) 为确定(如适用)相关用户的无功电能计费期限,应使用位于每个边界点的计量设备。

5.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5条的规定,如果为了自我消费的目的,通过附近设施的配电网传输能源,另外,相关的消费者应支付使用上述电网的金额。这一数额应由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适用于自用方式的电力系统收费。
1.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5条的规定,来自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自用能源将被免除所有类型的费用。

被纳入任何一种自我消费模式的消费者将被征收与供应点相对应的电力系统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16条的规定,考虑到本条规定的特殊性,经政府经济事务代表委员会同意,由生态转型部长下令确定的。

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13条的规定,上述费用应被视为电力系统的收入。

2. 为了确定对无盈余的自用模式下的消费者、有盈余的补偿性自用模式下的消费者以及有盈余的非补偿性自用模式下的消费者按照第9.2条规定的单一供应合同的电力系统费用的计费部分,将采用以下标准。

A)如果是来自可再生资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发电技术。

a) 固定电费的应用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电量为基础。

b) 浮动费用的应用应基于每小时从网络中消耗的能量。

B)在发电技术不来自可再生资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情况下。

(a) 固定电费的应用应按消费所需的电力进行。

b) 浮动费用的应用应基于每小时消耗的电力。

为了这些目的,应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计量设备,如果适用,应使用记录每小时净发电量的设备。

3. 根据第9.2条的规定,应采用以下标准来确定对那些不在补偿范围内的自用盈余模式和没有单一供应合同的消费者的电力系统收费的计费部分。

1 当辅助生产服务每小时消耗的能量大于零时。

i. 就相关的消费者而言。

- 对关联用户的电力固定收费的应用,应以向关联用户收费的电力为基础。

- 浮动费用的应用应基于每小时从网络中消耗的电力减去相应的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每小时电力。

为了这个目的。

a. 如果安装有第10.2和10.3条预见的配置,应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记录每小时从网络消耗的能量的计量设备和记录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的设备。

b. 如果安装有第10.4节的计量配置,应使用相关用户的计量设备。

ii. 关于辅助性生产服务。

- 对辅助服务的电力固定收费的应用,应以辅助生产服务的电力为计费对象。

- 可变费用将适用于辅助生产服务所消耗的每小时电力。

为此,应使用记录每小时净发电量的设备。

2.当每小时净发电量大于零时,对相关用户的固定费用的适用应基于以下几点。

A)如果是来自可再生资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发电技术。

i. 就相关的消费者而言。

- 对关联用户的电力固定费用的应用,应以向关联用户收取的电力为基础。

- 浮动费用的应用将根据相关消费者每小时从电网中消耗的能量来进行。

为了这个目的。

a. 如果装置具有第10.2和10.3条中预见的配置,则应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计量设备,该设备记录了每小时从网络中消耗的电力。

b. 如果安装有第10.4节中包括的计量配置,应使用相关用户的计量设备和记录净发电量的计量设备。

ii. 关于辅助性生产服务。

- 生产辅助服务的固定电费应是零。

- 辅助生产服务的可变费用应是零。

B)在发电技术不来自可再生资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情况下。

i. 就相关的消费者而言。

- 对相关用户的固定电费的适用,应按消费所需的电量进行。

- 浮动费用的应用将根据相关用户每小时消耗的能量来进行。

大意如此。

a. 如果装置具有第10.2和10.3条规定的配置,应使用位于边界点的记录每小时从网络中消耗的电力的计量设备和记录净发电量的计量设备。

b. 如果安装有第10.4节的计量配置,应使用相关用户的计量设备。

ii. 关于辅助性生产服务。

- 生产辅助服务的固定电费应是零。

- 辅助生产服务的可变费用应是零。

4. 为了确定集体自用模式覆盖的一方和相关发电设施为附近电网设施的一方的电力系统收费的计费部分,应适用前几节的规定,但有以下特点。

A)如果是来自可再生资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发电技术。

a) 电力固定费用的应用应以向关联用户收费的电力为基础;为此,应使用位于每个关联用户的边界点的计量设备。

b) 浮动费用的应用将根据每小时从个体化网络中消耗的能量来进行。

B)在发电技术不来自可再生资源、热电联产或废物的情况下。

a) 电力固定费用的应用应以向每个用户收费的电力为基础,为此应使用位于每个相关用户的边界点的计量设备。

b) 浮动费用的应用将根据每小时消耗的个体化能量来进行。

第七章
登记、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自用电能的行政登记。

1. 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4条规定的自用电能的行政登记,其组织和运作应受本章规定的约束。

该登记册将是远程的、声明性的和免费的,其目的是为了从经济角度监测电能的自我消费活动及其对电力系统的经济可持续性的影响,以及其对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实现和系统运行的影响。

2. 国家行政总局通过生态转型部的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负责

a) 在上述登记簿中记录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发送的关于任何受管制的自我消费供应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的数据。

b) 对其中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可酌情要求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对提交的信息进行更正。

3. 登记册应包括两个部分。

a) 在第一部分,应登记自用无余的供应方式所涵盖的消费者。

b) 在第二部分中,使用有剩余的自我消费的供应方法的消费者应予以登记。

第二节又应分为三个小节。

i. a分节。本分节将包括由补偿所涵盖的有剩余供应的自我消费模式的消费者。

ii. b1小节:本小节将包括那些不需要补偿的自用盈余供应模式的用户,以及根据第9.2条签订了单一供应合同的消费者。

iii. b2小节:本小节应包括按照第9.2条的规定没有签订单一供应合同的自用盈余的消费者,不需要赔偿。

行政登记册的结构应详见附件二。除上述附件规定的结构外,登记册还可纳入允许在自治区或省一级进行分类的字段。

第二十条 在自用电能的行政登记处登记。
1.那些进行自我消费的消费者,连接到低电压,其中的发电装置是低电压,安装的发电功率小于100千瓦,将由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根据《低电压电气技术条例》发给他们的信息,在各自的登记册上依职权进行自我消费登记。

2. 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市必须向能源政策和矿业总局发送与自用电能登记册相应的信息,即使他们没有自己的自用电能登记册。

为了保证适当处理和分析生态转型部电能自我消费行政登记处和可能设立的相应自治区登记处之间的登记信息,以及保证国家行政总局与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之间数据传递的敏捷性和同一性,附件二规定了这些自治区和城市必须向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发送的信息。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与生态转型部之间的登记数据交流将完全通过远程手段进行。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将按照附件二中规定的数据格式,开发计算机应用程序,使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能够发送信息。尽管有上述规定,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可以通过其他远程信息渠道并采用其他格式提交附件二所载的信息。

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可以要求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更新或修改所提供的数据。

3. 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将向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的主管机构提供生态转型部的电能自我消费行政登记册的电子访问,以了解影响其领土范围的登记情况,并向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系统运营商和配电公司提供连接到其网络的装置,以便他们能够了解登记册中的登记和修改情况。

同样,生态转型部将在其网站上向公众免费提供来自自我消费登记的综合数据。

5. 生态转型部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将根据电力自用行政登记册的信息,将那些不超过100千瓦的生产设施纳入电力生产设施行政登记册,这些设施与自用的供应模式有关,并有盈余。

第二十一条 修改和取消生态过渡部电能自用行政登记册的条目。
1. 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市将每月向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通报其境内使用自用供应方式的个人的登记、取消和修改情况。这种信息的提交应按照第20.2条的规定进行。

2. 如果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市发现电能自用登记册中收集的信息有异常或错误,一旦这些信息被相应的自治区或城市修改,应通过新的通知方式向能源政策和矿业总局通报。

第二十二条 检查自我消费方式的应用情况。
1. 国家行政总局可酌情与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市的主管机构合作,开展检查计划,以适用自用模式下的供应经济条件,酌情包括出售给系统的电能。同样,也可以开展监测方案。

2. 对于可能出现的欺诈和其他异常情况,应适用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23条 处罚制度。
如果不遵守本皇家法令的规定,可根据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十章的规定进行制裁。

第一个补充条款。对系统运营商和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的任务。 1.
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系统运营商应向能源国务秘书提交一份电力系统操作程序的修改建议,并酌情提交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电力系统计量点统一条例的补充技术说明,其内容需要修改以适应本皇家法令所引入的修改。

2. 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将在与本皇家法令有关的所有事项中,确定分配公司、营销商和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市之间的格式和沟通协议的调整。

3. 分销和销售公司将有一个月的时间来调整他们的系统,从批准前两节得出的条例开始。

4. 每年3月1日前,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将向生态转型部发送一份年度报告,目的是监测和应用本皇家法令的规定和批准的发展条例,其中监测不同类型的自我消费的发展,以及监督和控制其经济影响。

每年,生态过渡部长将向政府代表经济事务委员会报告结论,并酌情报告根据上述报告的分析结果可能采取的措施。

5. 每年3月1日之前,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应向能源国务秘书提交一份报告,分析在利用第13条规定的可再生发电技术的盈余进行自我消费供应的情况下,取消对靠近消费设施和与之相关的生产设施的能源管理和销售限制的影响。
7.如果该报告显示市场存在竞争问题,生态转型部长经政府代表经济事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可以对管理和销售来自靠近消费设施和与之相关的生产设施的电力的市场代表进行限制,在供应与自用剩余电力的情况下。

第二项补充规定。提交有关自我消费设施的信息。
1. 在每年3月31日之前,输电和配电网络运营商应专门通过电子方式向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发送有关连接到其管理的电网的自我消费设施的以下汇总信息:

a) 安装的数量。

b) 安装的功率。

c) 排放的能源,如果适用。

还应按第4条所述的自我消费类型、按发电技术、按装机功率范围、按省和按所连接的电网电压等级发送信息。

2. 为了对前一条进行分解,应采取以下范围:

(a) 电压水平。

- 低电压:高达1kV。

- 中压:高于1kV,低于36kV。

- 高电压:高于36千伏,低于220千伏。

- 极高电压:等于或高于220千伏。

b) 安装的功率范围。

- 小于20千瓦。

- 在20千瓦和1兆瓦之间。

- 超过1兆瓦。

3. 能源政策和矿业总局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提交上述信息的格式,修改上一节规定的范围,以及建立其他分类参数或确定那些其他必要的方面,以保证数据的同质性。

第一个过渡性条款。对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规定的保护下的自我消费模式所涵盖的主体进行调整。
1.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第4条规定的第1类和第2类自用电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该法令规定了自用电和自用电生产模式的行政、技术和经济条件,将按照该皇家法令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

i. 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第4条中定义的第1类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如果有反盈余机制,应被归类为无盈余自用供应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

ii. 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第4条规定的第1类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如果没有防溢出机制,将被归类为自我消费的供应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其剩余部分不需要赔偿。

iii. 根据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第4条的定义,如果消费者和生产者是同一自然人或法人,那么消费者将被归类为第9.2条规定的不包含赔偿的自用供应类型所涵盖的消费者。

iv. 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第4条定义的第2类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和生产者不是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将被归类为第9.2条所不涵盖的自用供应模式所涵盖的消费者,其剩余部分不在补偿范围内。

2. 那些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前就进行自我消费的主体,可以使用本皇家法令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新模式,只要他们符合本皇家法令中规定的所有要求,特别是在反盈余机制和计量配置方面。为此,他们应在必要时修改其准入和供应合同。

3. 在本皇家法令批准后的6个月内,处于上述任何一种模式的消费者必须通知其所在自治区或城市的能源事务主管机构他们所认同的自我消费模式以及必要的信息,以便在自我消费电能的行政登记处进行登记。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治区和城市应根据本皇家法令第七章的规定发送这一信息。

4. 在特殊情况下,在本皇家法令批准后的一年内,被列入任何一种自我消费方式的主体,在第一次改变自我消费方式时,不受第8.5条规定的限制,即从本规定第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本皇家法令第4条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第二个过渡性条款。奇异的测量配置的cogenerations。
根据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规定,那些已经获得单一计量配置的热电联产企业,可以继续适用相同的配置,但条件是:。

- 负责读取发电量或消耗量的人没有说明在获得测量结果以便根据适用的规定正确计费方面存在问题。

- 他们不对生产工厂进行涉及工厂翻新或功率增加超过单一配置授予时装机功率的10%的改造。

2. 如果负责读取消费或酌情读取发电的人员发现无法为消费者或发电机正确开具入网费和电力系统费的发票,一旦受影响的各方被告知这一情况,上述负责读取的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将这一事实通知能源政策和矿产总局。

3.如果出现第一段所列的情况,消费者和发电机应在6个月内使其装置符合本皇家法令的规定。这些时间应从生产装置的修改投入使用开始计算,或在适当情况下从负责阅读的人通知受影响的各方无法进行正确的计费开始计算。

第三项过渡性规定。对输电和配电网适用准入费,对自用电模式适用电力系统费。

1. 本皇家法令第17条规定的适用于自用模式消费的输配电网接入费价格,将是12月20日规定2019年电力接入费的TEC/1366/2018号命令或取代该命令的法规中规定的接入费价格。

2. 在发展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16条的规定,并根据1月11日第1/2019号皇家法令的规定,本皇家法令第18条规定的收费,在与系统成本相关的收费被批准之前,不得适用。采取紧急措施,使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的权限符合共同体法律中关于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共同规则的2009/72/EC和2009/73/EC号指令的要求。

过渡性规定四。对没有有效集成远程管理电表的自用模式的消费者进行计费。
对于那些认同自我消费模式的消费者,其边界点被归类为第4或第5类,其计量设备没有有效地整合到其抄表员的远程管理系统中,其供应将被读取并按两月计费,对其他消费者有效的配置文件将不适用于他们。这些消费者的每小时测量值将通过便携式阅读终端(TPL)的阅读方式获得。

过渡性规定五: 储存要素。

对于那些不适用12月12日第1053/2014号皇家法令批准的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特殊用途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补充技术指令ITC-BT-52的规定,也不适用第842/2002号皇家法令关于低电压发电设施的补充技术指令ITC-BT-40的规定。在8月2日批准《低压电气技术条例》之前,工业安全和质量标准规定了上述补充技术说明中未涉及的自用模式装置中安装的储存元件的技术和保护条件,上述储存元件的安装方式应使其与发电装置共享计量设备和保护。

过渡性规定六。无功能量的计费术语。
自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生效后至本皇家法令生效前,分销商收取的无功能量计费金额应遵守12月26日第2017/1997号皇家法令规定的结算程序,该法令组织并规定了按系统永久成本以及多样化和供应安全成本的关税结算输电、配电和营销费用的程序。

第七项过渡性规定。适应4型仪表。
第四类计量点应符合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计量点统一条例第9条规定的所有要求,在本皇家法令批准后4年内。

第八个过渡性条款。实施电能自我消费的行政登记。

1.根据10月5日第15/2018号皇家法令第二条过渡性条款的规定,第四章中规定的电能自用行政登记册应在本皇家法令生效后3个月内投入使用。

2. 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市从本皇家法令批准之日起,最多有4个月的时间提交资料,根据第四章的规定,这些资料必须列入生态过渡部的电能自用行政登记簿。

第九项过渡性规定。计量设备的特殊位置。
特殊情况下,在根据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规定的补充技术指令获得批准之前,电表运营商应允许电表设备位于边界以外的地方,但必须保证电表运营商的实际访问和计量,如果适用的话,应采用相关的损失系数。生产设施所在的屋顶或甲板不应视为有效地点。在任何情况下,自用装置的所有者必须向负责阅读的人发送一份书面文件,其中允许并详细说明保证阅读、维护和检查的方式。

如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应出现特殊性质。

a) 计量设备的位置涉及的投资超过了发电设施的10%。

b) 边界点所在的地方位于被编为特别保护的外墙或空间上。

唯一的减损性条款。废除条例。
任何与本皇家法令规定相抵触的同等或较低级别的规定,在此予以废除,特别是:

10月9日第900/2015号皇家法令,规定了自用供电和自用生产模式的行政、技术和经济条件,但第一条补充规定的第1至4节和第7节以及第二、第五和第六条补充规定和第七条过渡性规定除外。

b) 8月2日第842/2002号皇家法令第4.3.3节和第7章第3段的规定,该法令批准了《低电压电气技术条例》。

第一个最后条款。修改10月26日第1164/2001号皇家法令,该法令规定了输电和配电网络的使用费。

2001年10月26日颁布的第1164/2001号皇家法令第9.3条规定了输电和配电网络的使用费,现将其修改如下。

"3.无功电能的计费术语。-无功电能的计费条款将适用于所有消费者,但收费标准2.0和2.1所涵盖的供应除外。对无功电能条款进行收费的消费者必须永久安装无功电能表。

这个条款将适用于所有的电价期,除了3.0A和3.1A电价的第3期,以及6电价的第6期,只要无功消耗超过所考虑的账单期内有功消耗的33%(cos ѱ < 0.95),并且只影响这些超出的部分。 每千伏安时的超额价格将以欧分/千伏安时确定。
为了确定数量,必须安装无功电能表。 配电公司在这一期限内获得的发票将按照12月26日第2017/1997号皇家法令规定的结算程序进行。 为适用这一条款所确定的特定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义务如下。 (a) 强制性功率因素校正。 当合同功率大于15KW的用户在三次或更多次测量中无功能量消耗大于有功能量的1.5倍时,向其供货的配电公司可通知自治区主管机构,该机构可规定用户改善其功率因数的最后期限,如果不遵守规定的期限,甚至可以命令暂停行使入网权,直到安装改善到规定的程度"。 第二项最后规定。8月2日第842/2002号皇家法令批准了《低电压电工条例》中关于低电压发电装置的ITC-BT-40的修改。 经8月2日第842/2002号皇家法令批准的《低压电工条例》中关于低压发电装置的ITC-BT-40,修改如下。 一。ITC-BT-40的第2.c)节被修改,措辞如下。 "c) 互联发电设施:那些通常与公共分配网络平行工作的设施。

用于自用的互联发电装置,可属于12月26日第24/2013号法律第9条和4月5日第244/2019号皇家法令第4条规定的无盈余自用供应方式或有盈余自用供应方式,该法令规定了自用电能的行政、技术和经济条件。"
二、在ITC-BT-40的4.3节中增加六段,措辞如下: "ITC-BT-40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互连的自用设施,无论其功率如何。所有与低压配电网连接的发电设施都必须有限制注入直流电和产生浪涌的装置,以及防止配电网孤岛化的装置,以便发电设施的连接不会影响电网的正常运行或连接客户的供应质量。

没有盈余的自用装置,无论连接到低压电网还是高压电网,在低电压下发电和调节,都必须有一个防止能量排入配电网的系统,该系统要满足ITC-BT-40新附件一的要求和测试。4.3.1、4.3.4节和第9节中与配电公司有关的要求都不适用于没有剩余的自用装置。

然而,这些装置应遵守ITC-BT-04关于其文件和调试的规定,无论其电源和连接方式如何,都应具备ITC-BT-40附件I第I.4节规定的合格评估所需的文件。该文件将由安装人员与安装证书一起交付。

当无余量自用发电机与电气装置的连接不通过独立电路,因此不需要修改现有的内部装置时,提供上述文件的义务将由制造商、进口商或负责发电机套件商业化的人承担,他们将直接向用户提供文件。

在所有靠近消费设施的生产设施中,正如4月5日第244/2019号皇家法令所定义的,该法令规定了自用电能的行政、技术和经济条件,连接应通过控制和保护面板进行,该面板包括必要的A型差动保护,以确保接触电压对人没有危险。当这些发电装置可供公众使用或位于住宅区或类似地区时,发电电路的差动保护应是30mA。生产装置的连接可以在消费仪表集中的总汇流排中进行,也可以在消费开始的总保护箱中进行,或者通过一个独立的总保护箱与配电网络连接。在横向财产制度下的建筑物集体自用的情况下,生产装置不能直接连接到与集体自用装置相关的任何消费者的内部装置。

所有自用盈余的发电机,无论其功率大小,以及装机功率大于800VA的自用盈余的发电机,如果连接到用户的室内或接收装置,将通过一个独立的专用电路,从控制和保护面板,包括A型差动保护,这将是30毫安的住宅装置,或住宅区的一般公众可接触的装置,或类似装置。

拟安装在住宅中的发电机,如果没有通过专用电路或通过隔离变压器与装置相连,其漏电电流应等于或小于10毫安"。

三、对第7节第四段的标题进行了修改,其措辞如下:

"应提供以下最低限度的保护,而不考虑这些设置可由电力部门的条例根据其适用的发电机进行修改的事实:"

四。ITC-BT-40中增加了一个附件,措辞如下:

"附件一
避免能源溢出到电网的系统
避免能源溢出到电网的系统可能基于两种不同的操作原理。

1. 通过切断或限制电流的元件来防止电网溢出。切断选项仅在光伏以外的发电装置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没有调节发电量能力的发电系统。

为了避免能量溢出到电网中,它们必须有测量与电网交换的功率的系统,该系统位于发电装置和负载的上游,能够将发电与电网断开或调节发电系统。

2.调节作用于发电-消费系统的电力交换。

这种类型的系统是基于一个控制元件,调整发电-消费平衡,避免向电网排放能量。这可以通过负荷控制、发电控制、储能或其他手段来实现。

为了制定避免溢出的系统要求,应考虑两种类型的发电系统。

- 以直接连接到电网的同步发电机为基础的生产设施。

- 风力和光伏装置,以及一般来说,所有那些技术不使用直接连接到电网的同步发电机的生产装置。

I.1 定义。

电网连接点:装置所连接的公共配电网的点。

发电和消费之间的互联点:消费者内部网络上的点,发电与负载在此连接。

I.2 要求。

我们考虑了两种类型的安装。一个是测量与电网的能量交换(图1和2),另一个是测量所有或部分负载的消耗(图3和4)。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最大的可接受参数都被定义。

I.2.1 与电网有能量交换测量设备的装置。

图1和图2分别显示了这种类型的装置的图,取决于它们是连接到低电压还是高电压网络。

只要内部消耗量高于计量系统的容许值(以电力测量设备的精度等级和电流测量变压器或探头的等级之和计算),就必须保持电网连接点的功率与用户平衡。任何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数值都应在2秒内通过限制发电量或跳闸的方式予以纠正。此外,可能有一个设备或一组设备执行调节功能,尽管它没有在图中表示。调节元件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集成在装置的其他设备中,如电力测量设备或发电机。

图1:与低电压电网相连的装置中与电网进行能量交换的测量设备图。

1

图2:与高压电网相连的装置中与电网的能量交换测量设备示意图。能量测量点的可能位置

1

I.2.2 带有消耗量测量设备的装置。

图3和图4显示了这种类型的装置图,分别取决于它们是否连接到低电压或高电压电网。消耗量的测量可以对应于装置的总消耗量或部分消耗量。控制元件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包含在装置的其他设备中,如电力测量设备、发电机或负载。

在任何时候,在消费点测量的功率必须高于产生的功率。消耗量和发电量之间的差值必须超过计量系统的容许值,该容许值是由电力测量设备的精度等级和电流测量变压器或探头的精度等级之和计算出来的,在负载和发电时都是如此。任何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数值都必须在2秒内通过控制负荷、发电、储能或其他方式进行修正。

图3:连接到低电压网络的装置中的能耗测量示意图。

1

图4:连接到高压电网的装置的能源消耗测量示意图

1

I.3 测试。

为评估避免向电网排放能量的系统的符合性,需要进行的测试如下。

I.3.1 永久制度中的宽容。

功率限制系统应保证在永久状态下,能源生产符合I.2节的要求,这取决于测试装置的类型。

该测试应在不同类型的发电机上重复进行,这些发电机将在系统中进行评估,有可能单独测试每一个发电机。

为了验证这一条件,测试采用了以下操作顺序。

1.将被测试的发电机连接到为发电机供电的电源上,该电源能够提供等于或大于被测试的发电机的功率。

2. 将发电机连接到要测试的电源上。

3. 根据表1中的数值设定负载值。

4. 在开始测量之前,至少要等待两秒钟的时间。

5. 测量测试点的功率交换,其不确定性优于或等于0.5%,每50毫秒测量一次。

表1. 负载的定义。在待测发电机的额定功率上的数值为%。

连接制度

R阶段

S阶段

T阶段

单相。

90÷100% 10÷20% 0

三相。

90÷100% 90÷100% 90÷100% 10÷20% 10÷20% 10÷20% 0 0 0 90÷100% 60÷70% 60÷70% 60÷70% 60÷70% 60÷70% 30÷40% 60÷70% 60÷70% 0 60÷70% 60÷70%

如果在2分钟的测试中,在发电和用电的互连点上游每50毫秒测量的注入功率值符合I.2.1或I.2.2点(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则认为测试有效。

I.3.2 对负载断开的反应。

功率限制系统应保证在断开负载时,发电机能在2秒内恢复其输出,再次达到稳定状态。

该测试必须在不同类型的发电机上重复进行,这些发电机将被评估为系统的一部分,有可能单独测试每一个发电机。

为了验证这一条件,测试时要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

1.将待测试的发电机连接到一个向发电机供电的电源上,该电源能够提供等于或大于待测试的发电机的功率。

2. 将发电机连接到要测试的电源上。

3. 进行表2中建议的负载断开。

4. 测量与电源交换的功率,精确度至少为0.5%,在2分钟的时间窗口内每50毫秒测量一次,包括断开负载前后至少1分钟。

表2. 负载断线的定义。以待测发电机额定功率的%为单位的数值。

测试

初始负载

最终负荷

1

90÷100%

60÷70% 2 90÷100% 30÷40% 3 90÷100% 0% 4 60÷70% 30÷40% 5 60÷70% 0% 6 30÷40% 0%

每项测试重复三次。

如果发电机在每个负载步骤中都重新调整所生产的电力,达到稳定状态,使发电和消费之间的互连点上游注入的电力满足I.2.1或I.2.2点(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则该测试被认为是有效的。这一条件应在测试的2分钟内每50毫秒测量一次与网络交换的功率值中得到验证。

I.3.3 对发电浪涌的反应。

功率限制系统应确保在主要能源的功率增加时,例如光伏装置的辐照度上升,导致可用能源多于消耗的情况下,发电机在2秒内恢复其输出,再次达到稳定状态。

必须用不同类型的发电机重复进行测试,以获得系统的批准,每个发电机可以单独进行测试。

为了验证这一条件,测试采用了以下操作顺序。

1. 将待测的发电机连接到一个电源上,该电源为发电机供电,并且能够提供待测发电机40%至50%的功率。

2. 将发电机连接到要测试的电源上。

3. 连接一个消耗待测发电机功率的60%至70%的负载。

4. 通过阶梯式增加能源的可用功率,使其超过待测发电机额定功率的90%。

5. 测量与电网交换的功率,精度至少为0.5%,在2分钟的时间窗口内每50毫秒测量一次,包括发电机功率增加前后至少1分钟。

每个测试重复三次。

如果在每个步骤中,发电机重新调整所生产的电力达到永久状态,使发电和消费之间的互联点上游注入的能量符合I.2.1或I.2.2点(视情况而定)中的要求,则测试被认为是有效的。这一条件应在测试的2分钟内每50毫秒测量一次与网络交换的功率值中得到验证。

I.3.4 在失去通信的情况下的表现。

在系统不同元素之间失去通信的情况下,发电机应在2秒内停止发电。如果控制元件被集成在一个所需的设备中(电力测量设备或发电机),就没有必要检查集成在同一设备中的元件之间的通信。

为了验证这一条件,测试采用了以下操作顺序。

1.将待测的发电机连接到为发电机供电的电源上,该电源能够提供等于或大于待测发电机的功率。

2. 将发电机连接到要测试的室内电源。

3. 建立一个60%和70%的发电机额定功率的负载。

4. 切断控制元件和电力测量设备之间的通信。

5. 测量从切断通讯到断开发电机或完全限制发电机功率(0%)之间所经过的时间。

6. 测量发电机产生的功率,精确度至少为0.5%,每50毫秒测量一次。

该试验应重复3次。

如果发电机在不到2秒的时间内断开或将产生的功率降至零,则认为该测试有效。

通过切断控制元件和发电机之间的通信,重复测试。

I.3.5 确定发电机的最大数量。

如果降功率系统可以使用一个以上的发电机,则应在两台发电机并联工作的情况下重复以下测试,每台发电机提供负载总功率的40%至60%,以便它们之间能够满足100%的消耗。

1. 永久性制度中的容忍。

2.对负载断开的反应。

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的响应时间将被测量,并与单一发电机的情况下获得的时间进行比较。由此产生的时间差将允许确定在安装中可以连接的最大发电机数量,根据以下情况。

1

作为。

N:系统中可能包含的最大发电机数量。

t1:单台发电机的响应时间。将采取获得的最大响应时间。

tr:一个和两个发电机的最大响应时间的差异。

图5:使用一台或两台发电机对100 %至33 %的负载断开的系统响应时间示例(蓝色-负载消耗的电力,红色-使用一台发电机的装置产生的电力,绿色-使用两台发电机的装置产生的电力)。

1

I.4 符合性评估。

对防止向电网排放能量的系统是否符合本附件要求的评估,无论是集成在发电机内还是外部,都应通过以下文件来进行。

1. 系统的基本方案,包括发电机的连接方式,装置中必须存在或设置的保护措施,以及适用于负载功率的预防措施,以及可以连接在由电网和发电机同时供电的电路中的接收器类型,取决于它们与自我消费装置的连接情况。

2. 功率测量设备和用于功率测量的测量变压器的等级。

3. 控制元素。如果它包含在任何系统设备中,例如,在电力计量设备或发电机中,它应被反映出来。

4. 不同元素之间使用的通信类型。

5. 系统有效的类型生成器。

6. 被测试的发电机类型和类似发电机/测量设备的功率。

7. 控制算法。

8. 发电机的电气特性。

9. 要连接的发电机的最大数量。

10. 由符合UNE-EN ISO/IEC 17025标准的测试实验室进行的I.3节规定的测试报告"。

第三项最后规定。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了对电力系统计量点的统一规定的修改。
经8月24日第1110/2007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电力系统计量点统一规定》修改如下。

一。对第3条第12款进行了修改,其内容如下。

"12. 读取管理器:负责读取(远程、本地或视觉),将信息提供给系统运营商和其他参与测量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功能的实体,用于计量点,其范围和条件由这些条例和制定这些条例的规定在每种情况下决定。

他们负责所有类型的计量点的读数。

1.客户边界点。

a) 配电公司负责读取接入费和收费的计费所需数据,以及在市场上结算的能源。

b) 当客户通过供应商购买电力时,配电公司应按规定的方式向供应商和系统运营商提供在市场上结算电力所需的数据。

第3、4、5代边界点。

配电公司负责读取发电装置,这些装置由于其额定功率值,根据第6条规定的分类,必须整体归入3、4或5类。

3. 其他边界点。

对于其余的边境点,应由系统运营商负责读取。

二、对第7条第4款进行修改,其措辞如下:

"(4)第四类计量点是:

(a) 位于客户边界的点,其在任何时期的合同功率等于或小于50千瓦且大于15千瓦。

b) 位于发电设施边界的点,其额定视在功率等于或小于50千伏安,大于15千伏安。

三、对第9条第3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措辞如下:

"3.所有1型和2型计量设备以及与客户边界不对应的3型和4型计量设备都应具备远程读取的通信装置。对于客户边界的3型和4型计量点,远程读取应是可选的。没有远程读数通信的4类和3类计量点,应准备好能够连接传输、调制解调器和线路设备,使其能够远程读数。对于5型计量点,应适用本条第7款的规定。

四。第9.7条修订如下:。

"7. 一般来说,记录器应安装在1、2、3和4类测量点上,这些测量点可以集成到一个组合仪表中,也可以构成一个独立于仪表的装置。在补充技术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每个记录仪可以存储一个或多个测量设备的信息。

1、2、3型测量点记录仪应具备对5分钟以内的整合期进行参数化的能力,以及记录和存储计算接入费或供应费所需的参数(有功和无功能量和功率值),其周期和集合度由相应的电价法规要求。当这不需要较短的整合期时,有功能量寄存器将以小时为单位。

4类计量点设备应具有6个有功能量寄存器、6个无功能量寄存器和另外6个功率寄存器。同样,设备应具有为计费积分和接入费率编程的能力。尽管有上述规定,该设备应具有对最多一小时的整合期进行参数化的能力,以及记录和存储至少3个月的有功和无功能量的小时曲线。

5型基本设备应允许每小时对测量结果进行判别,并有能力管理至少六个可编程的周期。对于每个时期,应登记和储存有功和无功能量(在可能进行能量循环的方向和象限)、每小时最大的四分之一功率和最大的日期和时间。尽管有上述规定,该设备应具有对最多一小时的整合期进行参数化的能力,以及记录和存储至少3个月的有功和无功能量的小时曲线"。

五。对《计量点统一管理办法》第9.9条进行了修改,其措辞如下。

"9.
位于3型和4型边界低电压的设备可以并入上一点规定的远程管理和远程测量系统,但上述设备除符合远程管理和远程测量系统的规格外,还必须符合本条例和3型、4型和5型计量点的发展标准中规定的所有要求,以每种情况下要求较高者为准;但通信协议除外,根据本条例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有特定的协议"。

第四项最后规定。修改11月18日第1699/2011号皇家法令,该法令对小型电力生产设施的并网进行了规定。 11月18日第1699/2011号皇家法令第12.2条对小型电力生产设施的并网进行了规定,现修改为如下内容

一。对第12.2条进行修订,其内容如下:

"2.如果要连接到配电网的发电设施的额定功率大于15千瓦,则该设施与电网的连接应是三相的,相间的不平衡度小于5千瓦。

同样,在自用的情况下,如果附近和相关的发电装置是通过内部电网,如果消费是三相的,发电装置的连接也必须是三相。

二、对第13.1条进行修改,其措辞如下:

"1.连接应在业主电网上最接近其装置起点的地方进行,以便在需要时将发电装置与电力系统隔离。

在低电压下连接的发电设备应符合8月2日第842/2002号皇家法令所允许的连接图和模式,该法令批准了低电压电工条例,这取决于装置的类型及其功率。在高压下连接的发电设备应符合5月9日第337/2014号皇家法令的连接图和连接方式,该法令批准了高压装置的管理。"

第五项最后规定。监管发展。
1.生态过渡部长被授权在事先征得政府经济事务代表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制定本皇家法令所需的尽可能多的规定,并通过部长令修改其附件。

2. 特别是,根据生态过渡部长的命令,在政府代表经济事务委员会同意后,应修改附件一,以制定必要的机制和要求,允许通过电网实施集体自用或与装置有关的自用的动态分配系数。

第六项最后规定。合格的头衔。
本皇家法令是在《西班牙宪法》第149.1.13条和第25条规定的保护下发布的,该条规定将确定经济活动总体规划的基础和协调以及采矿和能源制度的基础的专属权限分别赋予了国家。

第七项最后规定。生效。
本皇家法令将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天生效。

于2019年4月5日在马德里签署。

FELIPE R.

生态转型的部长。

Teresa Ribera Rodríguez

附件一
通过电网计算集体自用或与装置相关的自用的能量和功率,用于计费和结算目的。 本皇家法令第3条规定的用于计费和结算的能量和功率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 对于那些通过电网进行集体自我消费或与附近装置相关的消费的主体i,每小时单独产生的净能量,ENGh,i,将是。

ENGh,i = βi - ENGh。

在哪里?

ENGh: 发电机每小时产生的总净能量。

βi:它是参与集体自我消费的消费者之间产生的能量分配系数。对于每个参与集体自我消费的消费者i,这个系数将采用所有参与集体自我消费的消费者签署的协议中出现的数值,并通知负责读取消费的配电公司。这些系数的值可以根据每个参与的相关消费者的收费功率、每个消费者对发电装置的经济贡献或任何其他标准来确定,前提是有所有参与者签署的协议,并且所有参与集体自用的消费者的这些系数βi之和是统一的。在任何情况下,这些系数的值必须是恒定的。在只有一个消费者通过电网与附近的装置相关联的情况下,该系数将取值为1。

作为抄表员的配电企业应采用通知给它的签署协议中的配电系数βi。在任何情况下,这些系数必须对一个计费期的所有小时有固定的值。在没有向负责读取消费的人通知分配系数协议的情况下,这些系数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1

在哪里?

Pci:与相关消费者i签订的最大功率。

∑Pcj:参与集体自用的所有用户所签订的最大功率的总和。

2. 那些进行集体自我消费的主体或通过电网与附近装置相关的消费者的个性化自我消费小时能量,Eauth,i,每个消费者i的计算方法如下。

(a) 如果消费者每小时消耗的个体化能量的绝对值大于每小时产生的个体化净能量,个体化的每小时自我消耗量将是每小时产生的个体化净能量的值。

Eauth,i = ENGh,i

b) 如果较低,个体化的每小时自我消费,Eauth,i,将是每个消费者个体化的每小时消耗的能量值。

3. 在适用的情况下,对于有盈余的自用设施,其中有几个生产设施有单一的净发电计量设备,通过电网在参与上述集体自用或附近设施的每一个k生产设施之间分配所排出的每小时盈余能量,应是。

Vh,k = αk * (ENGh,k - ∑iEauth,i)。

在哪里?

Vh,k:是设施k的每小时净排放。

ENGh,k: 装置k每小时产生的净能量。

αk: 是装置k产生的每小时净能量的分配系数,在没有通过参与集体自用的所有主体签署的协议定义分配系数的情况下,只要参与集体自用的所有消费者的这些系数之和为单位,就会使用该系数。

这些系数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

在哪里?

PIk:装置k的装机功率。

∑jPIj:发电装置的安装功率之和。

4. 在任何情况下,剩余小时能量和所有相关消费者的自用小时能量之和必须等于发电机生产的总净小时能量。

附件二

自用电行政登记表的结构以及自治区、休达和梅利利亚市应提交的数据。 行政登记册和信息交流档案的结构应如下:

第一节

关于供应点所有者的数据

供应点的所有者。

供应点持有人的税号。

业主的地址(注册地址)。

业主的市镇/邮编。

业主的省份。

国家。

持有人的联系电话。

持有人的联系电子邮件地址。

供应点数据

供应的CUPS。

签约的权力。

连接点的电压。

地址。

市区/邮编。

省。

地块/建筑的地籍参考。

分销公司或(如适用)运输公司,它与之有联系。

发电装置的数据

根据6月6日RD 413/2014第2条规定的发电机技术,如果适用,则使用的燃料。

发电设备的安装功率(千瓦)。

关于存储设施的数据(仅在可用时)。

安装的输出功率(千瓦)。

储存的最大能量(千瓦时

提交来文的代表的详细资料(仅当来文由代表提交时

代表公司(如有

代表公司的增值税号码。

公司或运营商的代表用户。

代表用户的增值税号码。

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自我消费装置的电气证书

自治区的识别号/注册号。

自我消费的类型

科目

小节

个人/集体

第二节

供应点所有者的详细信息

供应点的所有者。

供应点持有人的NIF。

业主的地址(注册地址)。

业主的市镇/邮编。

业主的省份。

国家。

持有人的联系电话。

持有人的联系电子邮件地址。

供应点数据

供应的CUPS。

签约的权力。

连接点的电压。

地址。

市区/邮编。

省。

地块/建筑的地籍参考。

分销公司或(如适用)运输公司,它与之有联系。

发电装置的数据

发电设施的所有者。

发电设施所有者的NIF。

业主的地址(注册地址)。

业主的市镇/邮政编码。

被许可人的省份。

国家。

业主的联系电话。

联系电子邮件地址。

发电设施的细节

根据6月6日RD 413/2014第2条规定的发电机技术,如果适用,则使用的燃料。

发电设备的安装功率(千瓦)。

在生态转型部下属的电力生产设施行政登记册中的登记号。(如适用)

CIL代码(如果适用)。

储存设施的数据(仅在可用时)。

安装的输出功率(千瓦)。

最大可储存的能量(千瓦时)。

提交划界案的代表的详细资料(仅当划界案是由代表提交时

代表公司(如果有的话)。

代表公司的增值税号码。

公司或运营商的代表用户。

代表用户的增值税号码。

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自用装置的电气证书

CC.AA.的识别号/注册号。

自我消费的类型

科目

分节(根据第19条的a/b1/b2)

个人/集体